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強制執行法
第 三 題
甲於民國 92 年 10 月 20 日在臺北駕車撞傷乙,乙乃向法院對甲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經法院判決甲應賠償乙新臺幣 50 萬元,該判決於 93 年 2 月 5 日確定。嗣乙於 108 年 4 月 3 日具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試說明法院應如何處理?甲有無救濟方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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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執行法院之審查權限」與「債務人實體防禦方法」之交錯。看到判決確定日與聲請執行日相距甚遠,首要聯想「請求權時效是否消滅」(民法第137條第3項延長為5年)。解題須嚴格區分:執行法院僅具「形式審查權」(程序法),不能主動管時效;而債務人須透過「債務人異議之訴」(實體法防禦轉化為程序救濟)並搭配「聲請停止執行」來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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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執行法院之審查權限為形式審查抑或實體審查?執行名義成立後時效完成,債務人應如何救濟? 【解析】 壹、法院應如何處理(執行法院之形式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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