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申論題
108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
第 一 題
甲公司因滯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案件,經財政部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行政執行分署先後 2 次通知甲公司負責人 A 到場說明,A 均未到場陳述,乃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款及第 6 款規定,對 A 為限制住居之處分。A 不服此項處分,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應為如何之救濟?請依行政執行法及實務見解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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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執行中限制住居處分的救濟途徑。首先應點出行政執行法第9條的「聲明異議」程序。接著,核心關鍵在於探討聲明異議後,若當事人仍不服,得否循一般行政爭訟程序(訴願、行政訴訟)救濟?考生須引述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的最新實務見解,說明限制住居為行政處分,得續行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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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所為之限制住居處分,義務人或負責人不服時之救濟途徑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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