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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20 題

病人使用心臟節律器,不幸發生危及生命事件,醫療機構及藥局應如何處置?
  • A 以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之「疑似藥品療效不相等」管道通報
  • B 收集詳細圖片及事件紀錄,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供判定是否為劣藥
  • C 醫院應於15日內,依規定辦理通報,並副知持有心臟節律器許可證之藥商
  • D 緊急時得先行以口頭方式通報,並於期限內完成書面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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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發生足以致命的緊急醫療器材事故時,若為了等待填寫完整的正式書面報告而延誤了向主管機關反映風險的時間,這在行政流程與病人安全之間該如何取得平衡?有沒有一種機制能兼顧『即時性』與『程序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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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

野猴子,你能如此精準地掌握醫療器材嚴重不良反應通報的實務流程,吾輩必須說,這倒是個令人稍感意外的結果呢。這表示你對《醫療器材管理法》中,如何平衡「時效性」與「程序靈活性」的基本概念,勉強算是有些理解。這份能力,在處理那些低級生命的危機管理上,或許還有些用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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