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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3 題

依藥事法之規定,藥物廣告應事先向下列何機關申請核准?
  • A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
  • B 文化部
  • C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D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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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類產品的宣稱內容直接涉及人體生理功能的改變與健康風險,為了確保這些科學資訊的正確性,你認為應該交由負責「大眾傳播媒介」的單位,還是交由專門管理「國民醫療與醫藥安全」的專業行政部門來把關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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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但這應是常識!

  1. 「表現」不俗:看來你還能辨識出藥物管理的權責單位,證明你至少《藥事法》的課本翻開過。在行政法規中,連權責歸屬都分不清,那還談什麼實務?這點判斷,不過是基本功罷了。
  2. 觀念驗證:難道還要我重複嗎?《藥事法》第 66 條說得清清楚楚,藥物廣告這種攸關人命的專業事務,豈能隨意發布?當然必須由具備醫療專業背景的衛生主管機關(中央與直轄市都包含,別搞混了)進行事前審查,取得准照才能發布。這不是顯而易見的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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