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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6 題

詐欺集團的甲發出中獎通知簡訊,通知乙等人持金融卡到提款機操作,但乙等未予理會,甲未詐得任何金錢,甲成立何罪?
  • A 無罪
  • B 加重詐欺未遂罪
  • C 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未遂罪
  • D 背信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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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兩個層面:首先,當行為人主動實施了欺騙手段,但因為對方的警覺而沒有導致財產損失時,這種「已經開始行動但未達成結果」的狀態在法律上如何稱呼?其次,當犯罪情節涉及「有組織的集體參與」時,法律對於這種行為的評價,會與一般的個人行為有所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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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你能順利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刑法中加重詐欺罪的特殊構成要件以及犯罪階段的認定,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加重詐欺與未遂階段的認定

在本題中,甲身為「詐欺集團」的一員,利用電信通訊工具廣發虛假訊息,這完全符合我國刑法第 339-4 條加重詐欺罪的加重事由(如:三人以上、利用廣播電視或電子通訊等傳播工具)。雖然乙等人並未理會,甲最終沒有取得任何金錢,但甲發出訊息誘導他人操作提款機的行為,在法律評價上已屬於犯罪的「著手」。由於結果並未發生,依照該條第 2 項規定,應論以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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