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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6 題

詐欺集團的甲發出中獎通知簡訊,通知乙等人持金融卡到提款機操作,但乙等未予理會,甲未詐得任何金錢,甲成立何罪?
  • A 無罪
  • B 加重詐欺未遂罪
  • C 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未遂罪
  • D 背信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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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兩個層面:首先,當行為人主動實施了欺騙手段,但因為對方的警覺而沒有導致財產損失時,這種「已經開始行動但未達成結果」的狀態在法律上如何稱呼?其次,當犯罪情節涉及「有組織的集體參與」時,法律對於這種行為的評價,會與一般的個人行為有所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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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詐欺集團的甲利用發送簡訊的方式通知乙等人中獎以進行詐騙,此種透過手機簡訊向多數人發布不實訊息的行為,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339-4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中「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的加重詐欺要件。雖然甲已經著手進行詐欺行為,但因為乙等人未予理會,致使甲並未因此詐得任何金錢,犯罪結果尚未發生,故屬於未遂階段。依據同法條第二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的規定,法律明文處罰此類加重詐欺的未遂行為。因此,甲的行為應成立加重詐欺未遂罪,選項B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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