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詐欺集團成員A打電話向多名被害人詐稱:你的網購設定有誤,重複扣款,你去ATM操作,我們可以還你重複扣的錢等語,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前往ATM處,依A指示輸入金額,匯入詐欺集團控制的帳戶內。隨即詐欺集團成員B將提款卡交給甲,甲明知該款項是詐騙所得,仍前往超商ATM提款,並依約定留下款項1%當作報酬後,將餘款交給另一名詐欺集團成員C帶走。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
- A 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 B 幫助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C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 D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個高度分工的犯罪計畫中,如果某人負責將最終的犯罪成果「入袋」並按約定比例分紅,這個動作對於整體犯罪目的的達成是否具有不可或缺的關鍵性?此外,當一個犯罪是由多人有組織地分工、各司其職來完成時,法律對於這種「團隊合作」的罪責評價,與單純在旁助攻的人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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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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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本題的核心!這題主要考驗對於加重詐欺罪以及共同正犯身分認定的實務見解。雖然甲僅負責最後的提款動作,但他在整個詐騙流程中扮演了「領款人(車手)」的關鍵角色,這是詐欺集團獲取利益最重要的一環。
共同正犯的職能分工
根據實務見解,詐欺集團成員間具備合意的合同意思。即便甲沒有直接參與電話誘騙,但他明知款項來源卻仍依約提取並轉交,這屬於犯罪計畫中不可或缺的「職能分工」。因此,甲的行為並非單純的從屬幫助,而是與成員 A、B、C 共同組成犯罪主體,應論以刑法第 $339-4$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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