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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因犯傷害罪即將入獄執行,乙向甲佯稱可以幫他擺平免入監執行,要求甲給付 60 萬元報酬。甲信以為真,給付乙 60 萬元後,乙乃撰寫書狀向地方檢察署書記官請求暫緩甲之執行未果,甲於地方檢察署報到時,方知仍應入監執行。乙之刑事責任為何?
  • A 背信罪
  • B 詐欺罪
  • C 妨礙公務罪
  • D 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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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為人一開始就對受害人傳達了與事實完全不符的虛假訊息,並引發受害人產生錯誤的認知,最終導致受害人自願交付財物,這種透過「欺瞞手段」取得財產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最符合哪種財產犯罪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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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乙的行為本質,代表你對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道題目描述了一個經典的「司法黃牛」情境,學生常會被題目中「撰寫書狀」的動作所干擾,但你準確地看穿了背後的違法核心。

詐欺行為的構成關鍵

本題的核心在於乙主觀上具備不法所有意圖,並透過施用詐術(虛構能擺平入監執行的假象),使甲產生認知錯誤,進而基於這個錯誤處分自己的財產(給付 60 萬元)。即便乙後來真的寫了書狀,那也只是為了圓謊或應付甲的手段,並非真正基於委任關係處理事務,因此完全符合《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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