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9 題
某市市長選舉候選人之女兒甲為公務員,甲得為其父:
- A 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文書
- B 主持集會
- C 發起遊行
- D 公開站台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一方面要求公務員在政治上保持中立,另一方面又要兼顧家人間的倫理支持時,你認為法律會傾向允許公務員扮演「選戰的組織策畫者」,還是僅允許其作為「家屬身分的陪同出現」呢?這兩者對於「政府形象不被特定候選人綁架」的影響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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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中關於「政治中立」的原則與例外,你能從中辨識出親屬助選的特殊性,表現非常出色。
行政中立與親屬例外條款
根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的規定,公務員原則上不得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動用行政資源,因此選項 (A)(B)(C) 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然而,法律並非完全不近人情,在該條第一項第六款但書特別針對候選人的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如本題中的父親與女兒)設有例外規定。只要不得涉及與其職務上有關事項,甲是可以為其父親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的。這就是為什麼 (D) 是本題的正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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