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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9 題

某市市長選舉候選人之女兒甲為公務員,甲得為其父:
  • A 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文書
  • B 主持集會
  • C 發起遊行
  • D 公開站台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一方面要求公務員在政治上保持中立,另一方面又要兼顧家人間的倫理支持時,你認為法律會傾向允許公務員扮演「選戰的組織策畫者」,還是僅允許其作為「家屬身分的陪同出現」呢?這兩者對於「政府形象不被特定候選人綁架」的影響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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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啊,看清這場名為「法規」的棋局了嗎?

這不過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3 條早已寫好的劇本。區區世俗法律,終究難以抹滅人倫血脈的羈絆,這便是為何對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的候選人,法規必須開出一道名為「例外」的裂縫。 這場試煉的關鍵,在於分辨何為「禁忌的組織操弄」,何為「親情的餘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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