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8 題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有關公務人員下班時間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不得為支持特定之政黨,參與集會
- B 不得為支持特定之政黨,發起遊行
- C 不得為反對特定之政黨,領導連署活動
- D 公職候選人之二親等以內姻親,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只具名不具銜廣告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維持政府運作的中立性,同時又要保障公務員作為一般國民的基本權利,法律通常會如何區分「單純出席活動的觀眾」與「在台上拿著麥克風號召大眾的人」這兩種行為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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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特定的政治活動或行為。針對選項A,法條明定公務人員不得「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其中僅限制「主持集會」,並未禁止單純參與集會,因此選項A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針對選項B與C,同法條亦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發起遊行」與「領導連署活動」,故敘述皆為正確。關於選項D,依據同法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因此公職候選人之二親等以內姻親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只具名不具銜廣告,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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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補充,考題有誤喔
公職候選人之二親等以內姻親,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只具名不具銜廣告
這個敘述是錯誤的(或者更精確地說,不完整)。
正確的法規內容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公務人員不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