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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準用對象?
  • A 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校長
  • B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C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 D 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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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維持行政體系的公平運作,除了法定的公務員外,還有哪些人在公共機構服務且領取公帑,也應該被納入規範?請試著查閱《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看看法律是如何定義這群「雖然身分特殊,但仍需守中立」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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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精確選出 (D),表示你對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道題目重點考驗的是法律規範的「擴張邊界」。本法的核心雖然是規範公務人員,但為了確保整體公共利益與政黨競爭的公平性,第 17 條特別列出了「準用對象」,將範圍延伸至受國家公帑僱用的特定人員。

行政中立的準用範圍

根據該法第 17 條第 1 款規定,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確實屬於準用對象。這類人員雖非正式公務員,但其職務性質仍涉及公共事務,故須受規範。至於選項中的教師與研究人員,若「未兼任行政職務」,則基於學術自由的保障,並不列入本法的準用清單,這正是本題最容易混淆的陷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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