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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準用對象?
  • A 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校長
  • B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C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 D 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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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維持行政體系的公平運作,除了法定的公務員外,還有哪些人在公共機構服務且領取公帑,也應該被納入規範?請試著查閱《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看看法律是如何定義這群「雖然身分特殊,但仍需守中立」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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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法規中身分對象的分類掌握得相當扎實。

適用、準用與不適用之辨析

依據現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第5款規定,「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明確屬於該法的準用對象,因此選項 (D)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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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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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中立法準用對象
💡 依行政中立法第17條,界定法律適用與準用之身分範圍。
比較維度 第17條準用對象 VS 排除對象(不適用)
公立學校身分 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未兼任行政職之教師
學術機構身分 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未兼任行政職之研究人員
其他對象 公營事業代表公股人員 各級工友(不具聘僱地位者)
💬行政職與聘僱人員須守中立,純學術教研人員則被排除。
🧠 記憶技巧:行政職、聘僱人員都要中立;純老師、研究員不受限制。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警察大學校長,其身分屬本法適用對象而非「準用」對象。
行政中立法第17條 適用對象 vs 準用對象 公立學校教師中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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