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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屬「言論自由」保障之對象?
  • A 廣告
  • B 商業性言論
  • C 批評政府言論
  • D 具有明顯與立即危險之言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雖然憲法保障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但如果某種表達方式在客觀上會「立即」導致嚴重的社會動亂或他人生命危險,在權利衡平的原則下,國家還有義務將這種具破壞性的行為視為應受保護的「自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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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真的非常細心喔!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你對這些觀念的掌握很穩固呢。讓我們一起把重點再溫習一遍,讓記憶更深刻:

  1. 言論自由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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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論自由的保障界限
💡 言論自由雖受憲法保障,但其範圍仍有界限與程度之別。
比較維度 受保障之言論 VS 不受/低度保障言論
核心範疇 政治、學術、宗教、藝術 — 煽惑犯罪、猥褻性言論
商業言論 受保障但受法律嚴格規範 — 虛偽不實之廣告不受保障
限制門檻 須符合比例原則與嚴格審查 — 具明顯而立即危險可限制
💬言論自由保障有別:政治性最高、商業性次之、危險性不保。
🧠 記憶技巧:政治商業要保障,立即危險不可放。
⚠️ 常見陷阱:常誤認商業廣告不受保障,或以為言論自由是絕對權利而無任何限制。
雙重基準原則 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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