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屬「言論自由」保障之對象?
- A 廣告
- B 商業性言論
- C 批評政府言論
- D 具有明顯與立即危險之言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雖然憲法保障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但如果某種表達方式在客觀上會「立即」導致嚴重的社會動亂或他人生命危險,在權利衡平的原則下,國家還有義務將這種具破壞性的行為視為應受保護的「自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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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你真的非常細心喔!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你對這些觀念的掌握很穩固呢。讓我們一起把重點再溫習一遍,讓記憶更深刻:
- 言論自由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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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的保障界限
💡 言論自由雖受憲法保障,但其範圍仍有界限與程度之別。
| 比較維度 | 受保障之言論 | VS | 不受/低度保障言論 |
|---|---|---|---|
| 核心範疇 | 政治、學術、宗教、藝術 | — | 煽惑犯罪、猥褻性言論 |
| 商業言論 | 受保障但受法律嚴格規範 | — | 虛偽不實之廣告不受保障 |
| 限制門檻 | 須符合比例原則與嚴格審查 | — | 具明顯而立即危險可限制 |
💬言論自由保障有別:政治性最高、商業性次之、危險性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