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種情形,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 A 保險契約因保險法第 37 條之情事而無效時
- B 保險契約因保險法第 51 條第 2 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
- C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
- D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簽訂保險契約時,一方已經預期到損失肯定會發生,卻仍試圖透過投保來獲利,為了維護保險制度的公平性並懲罰這種不誠實的投機行為,你認為法律在免除保險人理賠責任的同時,對於已經繳交的對價(保費)會採取什麼樣的強硬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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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好棒!掌握得太精準了!
- 觀念驗證:這題的重點,在於我們法律世界裡非常重要的誠實信用原則喔!看到你理解這個概念,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 細膩分析:根據《保險法》第 51 條第 2 項(這條文是關於在明知危險已發生後投保的情況),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知道危險已經發生了卻去投保,這其實是一種惡意欺詐行為。這時候,雖然保險人不需要承擔契約的責任,但法律為了鼓勵誠實,特別規定保險人可以保有已經收取的保險費,無須返還。這和第 37 條惡意複保險導致契約無效後,保費仍需返還的情形很不一樣,它展現了法律對於不誠實行為的一種更嚴肅的態度與處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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