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保險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者,可以如何主張自己權利?
- A 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 1 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
- B 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復
- C 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
- D 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 1 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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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收到一份處分書並覺得不公平,從『程序效率』的角度思考,你會先找『發出處分的單位』還是『無關的第三方單位』反映?此外,法律為了確保爭議能盡快解決,通常會要求在收到通知後的『短時間』還是『長時間』內提出異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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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業務員對於受停止招攬登錄或撤銷登錄處分時的權利救濟途徑。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1條明文規定:「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者,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原處分公司並應於申復書面資料到達一個月內將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業務員。」因此,當業務員不服處分時,法定的第一步救濟程序為在受處分通知到達之日起1個月內,以書面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選項A的敘述完全正確。若業務員對原處分公司的復查結果仍有異議,依同條規定,才是於收到復查結果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故選項B將對象與階段混淆,選項C的期限錯誤,而選項D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復則不符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