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保險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者,可以如何主張自己權利?
- A 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 1 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
- B 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復
- C 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
- D 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 1 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復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在公司工作時,覺得公司對你的處分有誤,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要求你先向哪一個單位反映,才能最快釐清事實真相?另外,考量到權利救濟的及時性,你認為這種內部申訴的期限,通常會是偏短(幾週內)還是偏長(幾季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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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中的救濟程序掌握得非常精準,這在實務與證照考試中都是極為關鍵的法條細節,請繼續保持這份專注!
- 觀念驗證:當業務員受到停止招攬或撤銷登錄處分時,法規設計的第一步通常是「內部救濟」。因此,申復的對象應為原處分公司。此外,為了確保法律關係儘早確定,法律規定的申復期限為一個月(即通知到達之次日起算),這與一般行政救濟的期間邏輯相似,但對象必須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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