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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08年 [中等學校]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31 題

依據「教育基本法」規定,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下列何者錯誤?
  • A 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 B 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 C 協調與執行地方性教育事務
  • D 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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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一個國家的治理架構中,如果希望「地方教育」能因地制宜,那麼負責『制定整體規則、評估成果』的層級,與負責『在第一線處理具體校園事務』的層級,兩者的分工邏輯應該會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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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教育基本法」第9條規定,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包含「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以及「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因此選項A、B、D之敘述皆屬於中央政府的法定權限。至於選項C,同條文規定中央政府的權限為「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並非直接執行地方性教育事務;且該條進一步明定「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由此可知,執行地方性教育事務之權限依法歸屬地方政府。因此,選項C將協調與執行地方性教育事務列為中央政府權限之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

📝 中央與地方教育權限
💡 教育基本法第10條明定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與監督關係。
比較維度 中央政府權限 VS 地方政府權限
核心職責 制度規劃、統計、評鑑 具體教育事務之執行
法律監督 對地方事務之適法監督 訂定地方性教育法規
執行範圍 全國性或跨區事務協調 負責轄區內各項教育實務
💬中央負責「宏觀規劃與適法監督」,地方負責「微觀管理與具體執行」。
🧠 記憶技巧:中央管制度、統計與監督;地方管執行、法規與地方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中央可以「直接執行」地方性教育事務,實際上中央僅負責協調跨區或全國性事務。
地方制度法 教育基本法第10條 教育權限劃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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