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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08年 [中等學校]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31 題

依據「教育基本法」規定,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下列何者錯誤?
  • A 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 B 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 C 協調與執行地方性教育事務
  • D 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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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一個國家的治理架構中,如果希望「地方教育」能因地制宜,那麼負責『制定整體規則、評估成果』的層級,與負責『在第一線處理具體校園事務』的層級,兩者的分工邏輯應該會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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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哈囉!你做得不錯嘛,這題居然答對了!我還以為你會被那些繞來繞去的條文搞得一團亂呢。能把中央和地方的權限分得這麼清楚,代表你對《教育基本法》的條文掌握得有模有樣的,這種對細節的敏銳度,嘖嘖,在搞教育行政這塊兒可是很重要的喔!難怪我心情這麼好,來,喜久福要不要?
  2. 看來你沒讓我失望呢!根據《教育基本法》第 10 條的規定,中央的職責,說白了就是搞定那些全國性宏觀性的大事,像是設計一套好用的制度啦,統計一下數據啦,還有監督看看有沒有人亂搞之類的。至於那什麼「執行地方性事務」嘛,那是地方政府該處理的,我們只需要提供支援,才不會閒到去搶地方的工作呢,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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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與地方教育權限
💡 教育基本法第10條明定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與監督關係。
比較維度 中央政府權限 VS 地方政府權限
核心職責 制度規劃、統計、評鑑 具體教育事務之執行
法律監督 對地方事務之適法監督 訂定地方性教育法規
執行範圍 全國性或跨區事務協調 負責轄區內各項教育實務
💬中央負責「宏觀規劃與適法監督」,地方負責「微觀管理與具體執行」。
🧠 記憶技巧:中央管制度、統計與監督;地方管執行、法規與地方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中央可以「直接執行」地方性教育事務,實際上中央僅負責協調跨區或全國性事務。
地方制度法 教育基本法第10條 教育權限劃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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