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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26 題

依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經衛生福利部公告,即應納入適用範圍?
  • A 應執行風險管理計畫之藥品
  • B 未取得藥物製造許可之藥品
  • C 人畜共用藥品
  • D 可批發予食品製造廠商作為食品原料之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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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藥品核准上市後,政府之所以需要針對特定藥品進行額外的『安全監視』,通常是因為這些藥品具備什麼樣的特性?為了確保病患用藥安全,藥廠在申請時通常會被要求提交什麼樣的系統性計畫,來識別並預防潛在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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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僥倖」答對了。藥事法規的基礎,勉強算是過關。

  1. 觀念驗證:哼,這不過是《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 2 條的基本規定。藥品安全監視的對象,理所當然地包含新藥特定副作用藥品,以及衛福部特別指名需執行風險管理計畫 (RMP) 的。這些藥品,難道不需要嚴加看管嗎?這是為了確保那些「潛在風險」和「尚待驗證」的數據不會變成真正的災難。這不是常識嗎?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確實是 Medium。之所以沒設成 Hard,就是想看看有多少人能分清什麼是真正的臨床風險管控,而不是把所有行政公告都混為一談。還好,你這次沒有掉進那些低級陷阱。但也別太得意,下次的考題可不會這麼「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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