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3 題
區段徵收土地時,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而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如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惟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之抵價地不得少於多少?
- A 百分之四十三
- B 百分之四十五
- C 百分之四十七
- D 百分之四十九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塊土地在過去已經參加過一次開發(如農地重劃),地主當時已經負擔過一部分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了;現在面臨第二次開發(區段徵收)時,為了公平起見,法律對於這類地主『領回土地的最低比例門檻』,應該會比一般地主的最低標準更高還是更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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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區段徵收時抵價地面積之比例規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規定,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針對抵價地之面積下限,同條文進一步明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由上述法條可知,若區段徵收之土地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之抵價地比例依法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