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4 題
區段徵收之土地,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原地價應如何認定?
- A 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 B 以原土地所有權人權利取得之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 C 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
- D 以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得之補償地價總額
思路引導 VIP
當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區段徵收,並選擇「領回土地」而非「領取現金補償」時,這塊「新領回的土地」對地主而言,其取得的權利價值,應該如何與當初他所放棄的補償金額產生關聯?若要計算未來的土地漲價,你會建議政府以哪一個時間點或哪一種金額作為這塊地的「取得成本」最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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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地政法規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在區段徵收的制度中,地主領回「抵價地」可視為將應領取的徵收補償費,轉換為土地所有權。根據《土地稅法》與《平均地權條例》,當抵價地領回後「第一次移轉」時,為了公平計算漲價總數額,其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原地價」,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準,而非單純套用公告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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