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4 題
區段徵收之土地,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原地價應如何認定?
- A 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 B 以原土地所有權人權利取得之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 C 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
- D 以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得之補償地價總額
思路引導 VIP
當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區段徵收,並選擇「領回土地」而非「領取現金補償」時,這塊「新領回的土地」對地主而言,其取得的權利價值,應該如何與當初他所放棄的補償金額產生關聯?若要計算未來的土地漲價,你會建議政府以哪一個時間點或哪一種金額作為這塊地的「取得成本」最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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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圈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區段徵收制度中的土地增值稅規範已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關於「原地價」認定的法條題,是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考科中常見的基本得分題,恭喜你順利拿下!
抵價地原地價的法律認定
在區段徵收(Zone Expropriation)的程序中,原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領回「抵價地」來代替現金補償。根據 《土地稅法》第 39-1 條第 3 項 的明確規定: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據以計算漲價總數額。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在後續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有一個明確且公平的基準點來計算土地的增值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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