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8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 A 抵費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 B 零售市場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 C 標租時,其期限不得逾九十九年
- D 安置原住戶土地得以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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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一下,在法律條文中,當政府要處理開發後的剩餘土地,並選擇以「長期出租」而非直接賣掉(處分)時,為了保障土地利用的穩定性,法規通常會設定一個接近「一世紀」的最高租賃期限,這個數字最直觀的會是多少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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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於區段徵收(District Expropriation)中土地處分與利用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
土地處分法源與期限規範
在《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中,詳細規定了區段徵收完成後的土地處理方式。根據該條第5項的明文規定,當政府依規定將土地進行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時,為了兼顧土地開發的長期效益與公有產權的穩定,其期限不得逾九十九年。這正是選項 (C) 的法理依據。至於其他選項,我們要注意專有名詞的區分:(A) 應為「抵價地」而非抵費地;(B) 零售市場通常採有償撥用或讓售(Negotiated sale);(D) 安置原住戶土地通常也是採讓售而非標售(Public te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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