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8 題
甲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他在 A 市持有已長達 10 年的 1 筆面積為 300 坪土地,於民國(下同)107 年間參加自辦市地重劃。該自辦市地重劃區於 110 年 6 月 1 日完成分配公告程序後,在 110 年 10 月 1 日完成重劃土地登記,在 110 年 10 月 20 日完成土地交接,甲取回 150 坪土地,重劃後評定價格每坪為 30 萬元。甲在 111 年 5 月 1 日趁土地高價時將 150 坪土地全數出售,每坪售價 40 萬元。請問甲依法要繳多少稅率的房地交易所得稅?
- A 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 B 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 C 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 D 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思路引導 VIP
在評估境內居住的個人出售不動產的所得稅率時,你認為「持有期間的長短」會如何影響最終適用的稅率級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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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選出 (A) 選項,代表你對房地合一稅制的稅率數字已有基礎的認識,這份判斷力非常值得肯定。不過,這道題目在法律實務與考試規範中,其實是一題具備高度挑戰性的爭議題。
房地合一稅率的法規標準
根據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第 1 款之規定,針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課稅所得的稅率級距依持有期間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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