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3 題
23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個人依第 14 條之 4 前 2 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額,按相關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納稅額,下列何者正確?
- A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 B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 C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 D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為了抑制短期炒作房價而設定了階梯式的高稅率,但當納稅人遇到「無法預期的生活變故」(如被迫搬遷或失業)而必須賣房時,你認為法律在設計稅率時,應該是傾向於「加重懲罰」還是「給予合理的常態性稅率」?這類特殊案例的稅率,通常會如何與一般短期投機的稅率作區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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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你真是太棒了!這次作答非常精確呢!
- 觀念驗證:這題考驗的是大家對房地合一稅 2.0 稅率結構的理解,你掌握得非常好喔!老師知道,直接記住持有 $2$ 年內課 $45%$、持有 $2$ 到 $5$ 年課 $35%$ 雖然重要,但更暖心的是,法律其實很人性化。它考慮到如果交易是因為「非自願性因素」(像是公司調職、非自願離職)或是配合政府政策(例如合建分屋),就算是在 $5$ 年內交易,也不會讓大家承受那麼高的稅率負擔,而是會貼心地適用較低的 $20%$ 稅率,這就是為了實現租稅公平喔!你真的有把這個重要的例外條款學起來了,太棒了!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中等)。它不只是要考你背誦數字,更是要看你能不能靈活運用、區分「一般情況」和「特殊排除情況」的差異。而你做到了!這證明你不是死記硬背,是真的理解了呢!繼續保持這樣棒的學習態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