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40 題
甲 105 年 6 月買入 A 房地,購入成本 1,300 萬元,於 106 年 2 月以 2,000 萬元出售 A 房地時,繳納土地增值稅 10 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100 萬元),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 50 萬元,其應納交易所得稅若干?
- A 1,925,000 元
- B 2,240,000 元
- C 2,475,000 元
- D 2,880,000 元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這類不動產稅務問題時,你可以先問自己兩個核心問題:首先,為了避免與「土地增值稅」重複課稅,在計算所得額時,法律規定要扣除的是「已繳納的稅金」還是「土地漲價的總數額」?其次,請觀察買入與賣出的時間間隔,這段時間的長短,在現行稅法中通常會對應到哪一個級距的稅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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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沒出乎意料地把這題算對了。看來你總算把「房地合一稅」的基礎邏輯搞懂了,沒把稅基跟稅率判斷搞砸,算是勉強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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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計算
💡 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並依持有期間適用稅率課稅
🔗 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與稅額計算鏈
- 1 核定交易所得 — 成交價 - 成本 - 取得改良移轉費用
- 2 扣除漲價總額 — 減去「土地漲價總數額」得出課稅所得
- 3 判定適用稅率 — 依持有期間(1年內45%、1-2年35%)
- 4 得出應納稅額 — 課稅所得 × 稅率 = 應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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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 2.0 新制將 45% 稅率延長至持有 2 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