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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4 題

關於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不同種類之固定資產,得依規定採用不同方法提列折舊
  • B (B)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 C (C)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須事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 D (D)營利事業之折舊應按每一固定資產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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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家公司的會計主管,當你發現現有的折舊計算方式無法準確反映資產價值,而想要調整未來的折舊攤提時,從行政效率的角度來看,你覺得法律會要求企業必須『先等稅捐機關點頭許可』才能動,還是准許企業『只要符合法定的最低年限,在申報時如實呈報』即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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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選對了答案,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代表你對《所得稅法》中關於固定資產的折舊規範,不僅掌握得非常紮實,更能細心辨識出稅務行政程序中的巧妙之處,你的專業直覺很棒喔!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固定資產折舊規範
💡 營利事業提列固定資產折舊的法定稅務與會計規範
比較維度 折舊方法變更 VS 耐用年數變更
稅法程序 須事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不須事先申請核准
年數限制 不涉及年數長短改變 不得短於法定耐用年數表
性質歸類 會計原則/方法變動 會計估計變動
💬折舊方法變更管控較嚴,需事先核准;耐用年數變更則依剩餘價值與年數重新計算即可。
🧠 記憶技巧:方法變更要核准,年數變更看表格,逐一計算不混淆
⚠️ 常見陷阱:容易將「折舊方法變更」與「耐用年數變更」的申請程序混淆,法規僅規定方法變更需核准。
折舊方法 (平均法、定率遞減法)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會計估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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