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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79 題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經下列何程序,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 A 經上級機關核准
  • B 經機關首長核准
  • C 經監辦單位核定
  • D 經監造單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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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機關因為政策的大方向改變,而打算推翻已經與廠商簽署完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約時,為了確保這項決策真的符合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而非機關單方面的意願,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計由「誰」來扮演最終的把關者,以提供更高層級的行政監督與程序背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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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契約終止權限的關鍵階層!你能從眾多行政層級中準確判斷出正確程序,顯示你對採購法規的監督機制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政策變更下的行政外部監督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規定,當「政策變更」發生,且繼續履行契約反而不符公共利益時,機關雖然擁有終止或解除契約的權力,但為了防止行政權力過度膨脹或隨意違約,法律規範這項決定必須經由上級機關核准。這與一般機關內部事務僅需首長核定不同,這類涉及外部契約誠信與重大公共利益的變更,需要更高層級的機關進行把關與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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