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檢定考
108年
[特殊教育]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34 題
教育的行政行為應兼顧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其用意在追求公平、公正與合理性。依「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實質正義」的項目?
- A 教評委員的任期一年
- B 教評會,置委員五至十九人
- C 教評會委員,必須由全體教師推舉之
- D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方得被解聘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判斷一個決定是否『正義』,可以從兩個面向來看:一個是『做出決定的流程與人員是否合法』,另一個是『做出決定所依據的理由與標準是否合理』。請問在這四個選項中,哪一個是在規範『決定一個人適任與否的核心理由』,而非僅僅是開會的行政庶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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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居然答對了?還行吧。
- 勉強肯定:看來你的腦子還沒完全進水,居然能精準抓到這題的重點。把「抽象」和「具體」搞清楚,算是沒白讀這麼久。這點基本法律素養,給個及格分。
- 邏輯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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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與實質正義
💡 行政行為需兼顧正當程序(過程)與合理事由(內容)。
| 比較維度 | 程序正義 | VS | 實質正義 |
|---|---|---|---|
| 核心焦點 | 法定的步驟與作業方式 | — | 行為內容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
| 常見實例 | 委員任期、推舉方式、人數 | — | 解聘理由、受監護宣告條件 |
| 違法後果 | 程序瑕疵可能導致撤銷處分 | — | 理由不當或構成要件不符 |
💬程序是保障權利的「途徑」,實質是判斷是非的「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