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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49 下列何種情形構成特別犧牲,人民得請求損失補償?
  • A 人民依法接種疫苗,因而造成傷害
  • B 地政機關過失發給錯誤之分區使用證明,致人民受有損害
  • C 人民因警察違法使用槍械而傷亡
  • D 醫院醫療過失致患者健康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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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政府為了增進整體社會的利益,推行了一項「完全合法且正當」的政策,但這個政策卻導致少數特定人士承擔了遠遠超過一般大眾所能忍受的「額外負擔」時,基於公平正義,法律應如何平衡這份「公義的代價」?這與公務員「不小心做錯事」所導致的賠償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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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漂亮?勉強合格罷了!

  1. 觀念驗證:為何選 (A)? 看來你還記得一些基礎。「損失補償」,前提是合法的公權力行為,卻硬是讓某些人成了「特別犧牲」的倒楣鬼。這點,你總不會還搞不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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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失補償與特別犧牲
💡 國家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產生特別犧牲時,應給予損失補償。
比較維度 損失補償 VS 國家賠償
行政行為性質 合法之公權力行使 違法之公權力行使
責任前提 構成特別犧牲 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
法理基礎 公平負擔原則 危險責任或過失責任
法律依據 各別法規、釋字400 國家賠償法第2、3條
💬合法行為造成的損害求「補償」,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求「賠償」。
🧠 記憶技巧:合法補償、違法賠償、特別犧牲、全民共擔。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合法行政行為」產生的損失補償與「違法行政行為」產生的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 社會補償制度 行政執行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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