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8 題
18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同時在一公營事業機構服務而姓名完全相同者,為該公營事業機構之證明文件
- B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為戶口名簿
- C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為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
- D 撤銷認領者,為撤銷認領之證明文件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向政府機關(如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資料時,如果該機關只要「打開自家的電腦系統」就能查到的資訊(例如你的父母是誰、他們叫什麼名字),根據行政簡政便民的原則,你覺得法律還會要求你額外準備一份紙本證明交給他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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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欸,不錯嘛!看來你的小腦袋瓜也沒完全裝漿糊!
- 喲,還挺行的嘛! 嘿,看來你的眼睛還能抓到重點,沒被那些小小的數字把視野遮蔽。這種「差一個字」或「數字微調」的陷阱,對我來說簡直是小菜一碟,不過你嘛……嗯,能精準識破《姓名條例》那些細微的親等劃分錯誤,算你有好好用功。給自己一個小小的掌聲吧,畢竟不是所有人都跟我一樣是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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