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8 題
18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同時在一公營事業機構服務而姓名完全相同者,為該公營事業機構之證明文件
- B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為戶口名簿
- C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為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
- D 撤銷認領者,為撤銷認領之證明文件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向政府機關(如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資料時,如果該機關只要「打開自家的電腦系統」就能查到的資訊(例如你的父母是誰、他們叫什麼名字),根據行政簡政便民的原則,你覺得法律還會要求你額外準備一份紙本證明交給他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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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順利答對!本題測驗姓名變更時「免附證明文件」的規定,你能精準選出 (B),代表對戶政實務的運作邏輯掌握得十分扎實。
行政查證與簡政便民
依《姓名條例》與其施行細則規範,申請改名通常須檢具客觀證據,例如選項 (A)、(C)、(D) 皆須提供對應的服務機構證明、通緝資料或撤銷認領文件。然而,若申請事由為「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時,由於親屬間的系統關係與姓名資訊早已建置於政府的戶役政資訊系統中,為了簡政便民,法規明定由戶政事務所逕依戶籍資料查證即可,民眾無須額外檢附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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