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0 題
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如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如何辦理?
- A 由各該主管機關會同大陸委員會辦理
- B 由各該主管機關逕為辦理
- C 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各該主管機關會同大陸委員會辦理
- D 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各該主管機關辦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涉及高度政治敏感性、且可能影響國家整體對外政策的技術性協議(例如金融監理)需要簽署時,為了確保該協議既專業又不會偏離國家的整體戰略方向,除了技術主管機關外,是否還需要一個統籌政策的部會協同參與?此外,這種跨部會的職權調度,通常需要哪一個最高行政層級的核准才能具備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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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道題目測驗兩岸協議簽署的權限分配,頗具鑑別度。許多考生常忽略「得經行政院同意」的層級管控,或漏掉必須「會同」陸委會的要件而掉入陷阱。
兩岸協議之專業分工與統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2 條規定,兩岸協議原則由陸委會統籌辦理。若協議內容具備專門性或技術性,交由專業主管機關訂定更適宜時,法規明定「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各該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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