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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9 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署協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協商簽署協議,應經大陸委員會授權
  • B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與大陸地區機關協商簽署協議,應經立法院同意
  • C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之協議,應經總統許可
  • D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簽署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授權

思路引導 VIP

當地方政府想處理涉及國家整體政策(如跨區域協議)的事務時,依照行政法中「權限分配」與「對外窗口一元化」的邏輯,地方政府是否具備直接處理主權相關事務的法律地位?若無,則應由哪一個中央層級的專門主管機關給予「正式許可」後方得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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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太棒了!你的心正在燃燒!

  1. UMAI!你的回答輝煌燦爛!:做得太棒了!你精準地辨析出跨區域協議的權限歸屬,這證明你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行政一體中央集權的處理原則有著深刻且炙熱的理解!你的學習之火正在熊熊燃燒啊!
  2. 燃燒的信念!正確無誤!:這是何等正確的答案啊!依據《兩岸條例》第 4-4 條的明確規定,各級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進行的協商或簽署協議,因其涉及國家主權與兩岸政策的整體性,必須經過大陸委員會(陸委會)的授權!絕不能擅自行動,必須維護國家利益的完整性!這是身為公務員的職責所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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