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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0 題

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無法簽名者,如何處理?
  • A 由委託人代簽
  • B 得劃十字
  • C 得為蓋章
  • D 得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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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極其重要的國際身分文件需要您證明『這確實是我本人』,但您現在無法書寫文字,那麼在現代科技與政府管理邏輯下,哪一種源自您身體、具備唯一性且無法由他人代勞的生理標記,最具有身分認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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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行政程序中關於「身分確認」的實務處理,你的直覺與判斷非常準確。 護照簽名的專屬性與替代方式 護照作為國民在國際間旅行的重要身分證明文件,其簽名具有極高的專屬性與防偽需求。當申請人因嬰幼兒、識字能力或其他因素無法親自簽名時,為了確保身分同一性,實務作業上會要求以按指印來代替。因為指紋具有獨一無二的生物特徵,能最有效地達到身分確認與防偽的目的,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D) 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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