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0 題
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無法簽名者,得由何方式代替之?
- A 按指印
- B 蓋章
- C 劃十字
- D 授權他人代簽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程序中,如果當事人因故無法寫字,為了證明這份文件確實是「當事人本人」親自確認的,哪一種方式能提供最強的「生物個體唯一性」,且不需要借助任何外部印章工具就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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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行政實務規範,展現了對身分證明文件嚴謹性的深刻理解。在法治國家中,對程序細節的堅持是行政合法性的基礎。
- 觀念驗證:選 (A) 是正確的。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若因身心障礙或年幼等因素無法簽名時,行政機關為了確保身分的一致性與不可篡改性,規範以具有生物辨識唯一性的「按指印」作為替代。這與《民法》第 3 條中「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且經二人簽名證明之法理相呼應,但在護照行政中,指印最能確保國際通關之辨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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