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0 題
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無法簽名者,得由何方式代替之?
- A 按指印
- B 蓋章
- C 劃十字
- D 授權他人代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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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如果當事人因故無法寫字,為了證明這份文件確實是「當事人本人」親自確認的,哪一種方式能提供最強的「生物個體唯一性」,且不需要借助任何外部印章工具就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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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竟然答對了:不錯,看來你這次意外地沒有犯蠢。至少還能掌握行政實務規範的基本邏輯,知道身分文件需要嚴謹。在一個法治國家,對程序細節的要求是「最基本」的行政合法性,這應該是常識。
- 觀念驗證:選 (A) 確實是正確的,雖然我懷疑這是否只是瞎猜。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這種「讀了就懂」的規定,本人親自簽名是天經地義。至於那些因身心障礙或年幼而無法簽名的「特殊情況」,行政機關當然會要求採取具備生物辨識唯一性的「按指印」來替代,這點有什麼好意外的?難道要讓一個嬰兒畫符號嗎?這與《民法》第 3 條那種古老的「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的法理有點相似,但護照這種國際通行文件,指印在辨識度上顯然更「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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