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
臺北市民甲參加旅行團於日本境內觀光,與同團 A 發生激烈口角及肢體衝突,甲出於重傷故意出手痛擊 A 之生殖器,幸經團友多人及時攔阻,A 僅致輕微紅腫。試問:針對甲之行為,有無刑法之適用?(25分)
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刑法之空間效力」與「未遂犯之法定刑計算」。考生應先依三階層將甲的行為定性為《刑法》第278條第3項之重傷未遂罪,接著檢驗是否符合《刑法》第7條「國外犯罪」的管轄要件,特別需點出實務見解中「未遂犯之得減輕」僅屬處斷刑,不影響該罪「法定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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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於我國領域外(日本)犯重傷未遂罪,是否符合《刑法》第7條「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要件而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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