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9年
[地政] 土地登記概要
第 一 題
甲及其12歲之長男乙與行蹤不明之親友丙等3人原分別共有A地號土地1筆,該3人之應有部分依序分別為十分之六、十分之三及十分之一。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程序且同時代理乙,將A地號土地全部出售予丁;又,於A地號土地出售過程中,丙未有任何意思表示。現A地號土地業經依法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丁所有。試問:當甲、乙、丁向主管登記機關申請辦理A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其登記費應如何計收?又,依規定其登記申請書備註欄應記明(簽註)之事項內容為何?請申述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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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案例,首要辨識出這是典型的「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處分共有物案件,且涉及「未成年人處分財產」及「失蹤人(丙)」的情境。思考流程應為:1. 區分「登記費」的計收基準:是以處分人(甲、乙)的部分計收,還是以「全部」計收?根據法律規定,既然處分的是「全部」,登記費應按全部申報地價或契約價值之比例計收。2. 掌握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的「書狀簽註」義務:登記機關在受理此類案件時,為確保少數共有人權益,要求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書備註欄承諾(切結)事項,包含通知、補償、及優先購買權之放棄。3. 代理人身分之確認:甲代理乙出售,應提及民法上關於父母處分未成年人財產之利益原則(雖本題主要問登記實務,但思考時需墊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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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旨在測驗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處分共有土地時,登記實務之登記費計收標準,以及登記申請書備註欄應具備之切結事項(簽註事項)。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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