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考申論題 111年 [地政] 土地登記概要

第 一 題

一、小林和其他九位共有人共有一筆建地,小林的權利範圍為二分之一,其他人持有另外的二分之一。土地上無建築物,因為無人願意除草等土地管理問題常有爭執,今小林想和其他共有人協議分割土地,卻沒有辦法達成協議。請問還有那些方法可以達成分割的目的?辦理共有土地分割的程序為何?本案申請共有土地分割登記應備文件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重點在於共有土地之「分割方式」、「登記程序」及「應備文件」。首先,考生應辨識出當協議分割(民法第824條第1項)不成時,法律提供的替代路徑(裁判分割與直轄市縣市調處)。其次,思考土地分割涉及「測量」與「登記」兩個階段,不可遺漏地籍測量的步驟。最後,文件部分需區分「共有物分割」與「一般登記」之共性與特性,特別是分割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與權利書狀的處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1. 共有物分割之救濟路徑(裁判分割、調處分割)。
  2. 共有物分割登記之法定程序(測量、複丈、登記)。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共有土地分割程序與救濟
💡 協議分割不成時之裁判或調處救濟,及「先複丈後登記」之程序。

🔗 共有土地強制分割標準作業流程

  1. 1 協議失敗 — 共有人無法達成自行分割協議
  2. 2 救濟擇一 — 起訴裁判分割或申請地政機關調處
  3. 3 分割複丈 —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測量並產製結果
  4. 4 登記申請 — 檢具判決或調處紀錄辦理權利移轉
  5. 5 發給新權狀 — 依分割結果換發土地所有權狀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判決分割屬非訟事件,法院不受共有人主張之分割方案拘束。
🧠 記憶技巧:協議不成找法院或調處,先測量、後登記,權狀缺一不可。
⚠️ 常見陷阱:作答時易忽略「分割複丈」是登記前之必要程序,且未強調需集齊全體共有人權狀。
土地法34條之1處分規則 共有物分割之效力(溯及/移轉) 變價分割與優先購買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共有土地分割、使用、管理與合併之登記
查看更多「[地政] 土地登記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地政] 土地登記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