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7年
[地政] 土地登記概要
第 三 題
三、區分所有建物,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就該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權利應有部分為處分時,其「基地共有人」及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所指各為何?又,以多數決方式處分共有不動產,於申請登記時,其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應列明之共有人為何?應簽名或蓋章之共有人又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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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土地法第 34-1 條與登記實務結合的考題,應立即聯想《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一問須結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2 項的「主從不可分原則」來界定基地權利;第二問則要區分文書上的「列明義務(全體)」與「簽章義務(多數決同意者)」,以展現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雙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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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核心考點為《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中,關於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之多數決處分客體界定,以及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時,契約書與登記申請書之程序規範。 【論述】 一、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共有時之法定名詞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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