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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8年 [地政] 土地登記概要

第 一 題

一、附記登記與註記登記有何異同?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應採此兩者何種之登記?及如何登載於登記簿?另共有物管理,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如何決定其管理方式?申請登記過程中,登記申請書又應如何記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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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是土地登記概要的基礎與實務結合題。首先,考生需明確區分「附記登記」與「註記登記」這兩個容易混淆的概念,建議從定義、效力、是否具備獨立編號等方面進行比較。接著,針對「共有物管理約定」,須引用《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之1的明確規定。關於共有物管理的決定方式,則需連結《民法》第820條關於「多數決」的規定。最後,在實務操作上,要具體說明在土地登記申請書的「備註欄」或相關欄位應如何填寫。答題重點在於法條的準確引用與層次分明的比較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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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附記登記與註記登記之定義與區別。
  2. 共有物管理約定之登記類別與簿冊登載(土地登記規則第15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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