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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8年 [地政] 土地登記概要

第 一 題

一、附記登記與註記登記有何異同?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應採此兩者何種之登記?及如何登載於登記簿?另共有物管理,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如何決定其管理方式?申請登記過程中,登記申請書又應如何記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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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先拆解為四個子題:1.附記與註記登記之異同;2.共有物約定之登記種類與登載方式;3.共有物管理之決定方式;4.申請書之記明事項。作答時需結合程序法(《土地登記規則》第12條、第155-1條)與實體法(《民法》第820條)之規定,並嚴格留意法條要件的精準引用,切勿將註記欄位與附記次序之條文張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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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附記與註記登記之法理區別,以及共有物相關約定之登記程序、管理決定方式與申請書記載要件。 【解析】 壹、附記登記與註記登記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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