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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9年 [地政] 土地登記概要

第 四 題

有關共有土地使用、管理或禁止分割之約定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之1第1項規定,係由登記機關於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收件年月日字號及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內容詳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試問:此項登記,是否為土地法第43條所定登記公信力(絕對效力)保護之對象?請申述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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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結合民法物權與土地登記公信力的深度理論題。1. 首先定義土地法第43條的「絕對效力」:其目的是保護善意第三人,確保登記之「權利狀態」與真實一致。2. 分析「共有物管理約定」的性質:它屬於債權契約的「物權化」。3. 關鍵點:土地法第43條保護的通常是「不動產物權之得喪變更」(如所有權、抵押權)。管理約定雖然登記在標示部,且對繼受人有拘束力(民法826-1),但它是否屬於「公信力」保護的範疇?實務與學說多認為其提供的是「對抗力」與「知悉之擬制」,而非使債權契約變成具備公信力之權利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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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土地登記公信力(土地法第43條)之適用範圍,以及「共有物使用管理約定登記」之法律性質(是對抗力還是公信力)。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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