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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9年 [地政] 土地登記概要

第 一 題

一、土地共有人之一甲主張分割共有土地,並提出分割方案,經查法律沒有不能分割之規定,但另一共有人乙不同意分割。共有人之間無法自行協議分割,因此甲向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不動產糾紛調處,依調處委員會決議做成調處結果。當乙收到調處結果通知後,如果對結果不滿意,請問乙應如何處理以確保權益?如果乙沒有其他主張,共有人依調處結果申請分割登記,應備那些文件?(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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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關於共有物分割調處之異議機制,以及不動產糾紛調處後辦理分割登記之實務。作答時應先點出不服調處的「15日法定救濟期間與方式」,再依登記實務與一般規定,完整列舉分割登記之應備文件,並特別注意避開容易誤用的法條(如稅捐證明、切結書之法源),以原則性規範敘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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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測驗共有土地經不動產糾紛調處後,不同意共有人之救濟途徑,以及調處確定後辦理分割登記之應備文件。 【論述】 一、乙對調處結果不服之處理方式(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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