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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9年 [地政] 土地登記概要

第 一 題

一、土地共有人之一甲主張分割共有土地,並提出分割方案,經查法律沒有不能分割之規定,但另一共有人乙不同意分割。共有人之間無法自行協議分割,因此甲向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不動產糾紛調處,依調處委員會決議做成調處結果。當乙收到調處結果通知後,如果對結果不滿意,請問乙應如何處理以確保權益?如果乙沒有其他主張,共有人依調處結果申請分割登記,應備那些文件?(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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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法》不動產糾紛調處機制與《土地登記規則》共有物分割登記實務。作答時應先點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關於不服調處之『15日內起訴』救濟程序,接著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單獨申請)、第34條(一般書件)、第100條(土增稅證明)及第104條規定,有條理地臚列調處分割登記之法定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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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土地分割調處不服之救濟程序,及共有人依調處結果單獨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之法定應備文件。 【解析】 壹、乙不服調處結果之處理方式(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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