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公司法
第 一 題
A股份有限公司(簡稱A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且非閉鎖公司之知名印刷公司,其董事長張三詢問律師李四有關A公司,可否發行與普通股不同之下列種類特別股:1.「股東持有甲種特別股者,得對於股東會決議『解任特定董事之結果』行使否決權」、2.「股東持有乙種特別股者,得指定自然人或法人出任董事3席,而受指定之自然人或法人以持有乙種特別股為限」、3.「股東持有丙種特別股者,得對於公司讓與重大資產議案行使否決權;另發行滿三年後,亦得按持有之特別股數量,1股轉換為3股普通股」?假設你為李四,請附理由及法律依據回答上面三個問題。(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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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107年公司法修法後「非公開發行公司」特別股之發行種類與限制。解題時應首重區分「非公開發行公司(第157條)」與「閉鎖性公司(第356條之7)」在特別股設計上的權限落差(如保障名額與指定當選),並運用經濟部函釋檢驗特別股之「否決權(黃金股)」是否牴觸公司法之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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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公開發行且非閉鎖性之股份有限公司,其發行特別股時,對於「否決權事項之限制」、「董事席次之指定與保障」及「複數轉換比例」之適法性。 【解析】 本題A公司為非公開發行且非閉鎖性之股份有限公司,其特別股之發行應適用《公司法》第157條之規定。以下就各該種類特別股之適法性,依序分析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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