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7年
[商業行政] 公司法
第 二 題
民國 107 年的公司法修法,內容包括具有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發行。請問:依公司法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非閉鎖性之非公開發行公司,兩者所得發行之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就公司之監察人選舉而言,其權利有何不同?並請說明其立法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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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測驗考生對107年公司法修法擴大特別股發行種類的熟悉度,特別是「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在不同公司型態下的權利界線。答題時應迅速定位公司法第157條(非閉鎖)與第356條之7(閉鎖)之條文差異,並從「監察人獨立性及少數股東保障」對比「閉鎖性公司高度自治精神」來論述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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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公開發行公司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於選舉監察人時是否得行使複數表決權?其立法考量之差異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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