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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商業行政] 公司法

第 三 題

A、B 為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之股東,A 持有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0.8% 的無表決權特別股,B 則持有甲公司 0.8% 的普通股,在甲公司股東常會前所公告的受理股東提案期限內,A、B 聯合以其股東身分向甲公司提出股東會議案,其內容大致為「請股東會決議與乙公司合併,並以乙公司為存續公司、甲公司為消滅公司」字數未超過三百字,請問甲公司董事會審查時,是否可將該議案列為股東會表決之議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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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股東提案權」的深度理解,應分兩層次思考:第一,程序要件(持股門檻),須判斷「無表決權特別股」是否計入持股百分之一的計算(考驗對共益權的理解);第二,實體要件(提案適法性),檢驗「公司合併」是否為股東會得逕行決議之事項,須連結公司法第317條董事會之專屬提案權進行涵攝與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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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無表決權特別股是否計入股東提案權之持股門檻?公司合併議案是否屬於股東得依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提出之議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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