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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公司法

第 一 題

一、A公司為一家從事水泥製品生產之有限公司,B公司則為一家從事營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兩家公司近期打算透過合併的方式,擴大規模。A公司經全體股東之決議同意合併,B公司召開股東會,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的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同意合併。B公司之股東甲在股東會議中曾以書面反對合併,且在合併案表決時,投下反對票。試問:A公司可否與B公司合併?甲是否能要求B公司以公平價格購買其持有之股份?(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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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跨界合併」與「股份收買請求權」之理解。解題時應先引出公司法第316-1條檢視合併主體與決議門檻;接著,針對股東收買請求權,須對比公司法第186條與第317條(及企併法第12條)之要件差異,指明「投反對票」不影響其行使權利,以三段論法完成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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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得跨界合併?其決議門檻為何?
  2. 股東於表決時未放棄表決權且投下反對票,得否主張股份收買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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