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9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二、甲75歲已喪妻,有子女乙與丙。甲因已有中度老年癡呆症症狀,且有憂鬱症症狀,甲的兒子乙為了避免甲有不當之法律行為,而傷害甲之權益,幫甲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於民國105年6月30日經法院為輔助宣告之裁定,法院並裁定乙為其輔助人。但甲與乙之感情並未很好,經常因為丁(乙妻)之態度而吵架。甲的女兒丙經常回家照顧甲,陪甲就醫,丙也是甲自幼疼愛之女兒。甲親筆撰寫遺囑分配其財產,將其A屋及其所在之土地一起由丙繼承,而其存摺中的現金由乙繼承,該遺囑全文記明撰寫遺囑日期為民國106年5月31日,並簽名。甲在遺囑簽完名後,並將之密封,密封處再次簽名與記明日期。完成後交付好友戊,並叮嚀戊,迨甲死亡時,將之交付給其子女乙與丙。甲死亡時,甲存摺中的現金有1,020萬元,A屋及其所在之土地市價約3,000萬元。請問甲之遺囑之效力如何?(4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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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關鍵在於受輔助宣告人之「遺囑能力」與「遺囑方式」。首先,判斷受輔助宣告人作成遺囑是否需經輔助人同意。其次,檢驗甲所作遺囑符合哪種法定形式。甲親筆撰寫、簽名、載明日期,符合「自書遺囑」要件;但隨後密封並簽名交付他人,亦具有「密封遺囑」的特徵。若密封遺囑程序不全(如欠缺公證人、證人),是否能依民法第1194條轉換為自書遺囑?最後,檢查遺囑內容是否侵害「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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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 受輔助宣告人之遺囑能力(民法第15條之2、第1186條)。
- 遺囑之方式與法定要件(自書遺囑與密封遺囑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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