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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9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

甲自南部北上就讀大學,寄住在舅父母家中。大學畢業後,甲擬準備國家考試,當公務人員。其舅母乙極為贊同,而依法立一自書遺囑,內載甲在準備國家考試期間,每月給1萬元之營養費。甲之舅父丙亦不甘示弱,為鼓勵甲早日考上國家考試,也即刻依法立一自書遺囑,言明甲考上之後,贈送10萬元之旅費,出國觀光。因甲之努力,於丙立遺囑一年後,考上國家考試。其後又過一年,乙與丙在出國考察業務時,出車禍雙雙死亡。試問:乙與丙各自所立之遺囑,其內容所附附款之性質為何?該遺囑是否發生效力?(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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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到「遺囑生效時點(民§1199)」以及「條件與期限之附款性質(民§99)」。解題關鍵在於指出遺囑是死後生效的行為,當遺囑生效(乙丙死亡)時,所附的條件(甲考上國考)已經發生,此時必須運用「既成條件」的法理(停止條件既成則為無條件有效、解除條件既成則為無效)來分別定性乙與丙的遺囑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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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遺囑所附之附款性質為何?當遺囑生效時(遺囑人死亡),附款條件已於生前成就(既成條件),該遺囑之法律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既成條件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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