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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一、財政部為便利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乃依職權訂定「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以下稱作業要點)」,訂定贈與稅跨局申報之便民服務措施,其內容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時,得檢具贈與稅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財政部所轄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以下稱收件機關)申報贈與稅,無須至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以下稱法定管轄機關)辦理;收件機關於檢視申報書及檢附資料正確無誤後,即將申報案件傳送至法定管轄機關辦理核定作業,並依法定管轄機關核定結果,由收件機關自電腦系統自動列印載有法定管轄機關名義之贈與稅核定通知書等處分書供申報人簽收。試問:上開作業要點所定便民服務措施,是否合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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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管轄權恆定原則」與「行政規則的訂定程序」。需先檢驗跨局收件及列印處分書之行為,是否發生實質管轄權之移轉(行政程序法第11條)。接著分析該作業要點的法律性質(行政規則),其作為機關內部業務處理且屬便民授益措施,依職權發布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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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跨局收件代發處分書是否違反管轄權恆定原則,及機關依職權發布便民作業要點之適法性。 【解析】 壹、未違反管轄權恆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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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轄恆定與行政規則
💡 辨析管轄權恆定原則與行政規則對程序簡化的合法性要求。

🔗 跨局臨櫃申報法律程序鏈

  1. 1 納稅人申報 — 就近向非戶籍所在地之「收件機關」遞交申請。
  2. 2 案件傳送 — 收件機關將資料傳送至「法定管轄機關」辦理。
  3. 3 實質核定 — 由「法定管轄機關」進行審核並作成處分決定。
  4. 4 代發送達 — 由收件機關代印處分書,其名義仍為原管轄機關。
🔄 延伸學習:學習重點:判斷管轄權是否移轉,應以「處分名義人」與「實質決定權」為核心。
🧠 記憶技巧:名義不變管轄在,程序協助非移轉;授益規則依職權,不違保留助申辦。
⚠️ 常見陷阱:易混淆實質管轄權與程序輔助行為,誤認跨區收件與代發處分書屬權限委託或委任。
職務協助 (行程法第19條) 法律保留原則 管轄權移轉之要件 行政規則之定性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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