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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_recruit 109年 電腦常識、電機機械、工安環保法規及加油站設置相關法規

第 50 題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由何者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統一指揮及協調工作?
  • A 承攬人
  • B 再承攬人
  • C 原事業單位
  • D 檢查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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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在一個複雜的施工現場,同時有負責水電、負責土木及負責搬運的多家外包商在作業。為了避免不同公司的員工因為互不認識或互不溝通而發生碰撞意外,你認為這幾家平行的外包商應該各自為政,還是應該由那位「掌握整個開發案與場域所有權」的人站出來,統籌所有人的安全動線最為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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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識別出原事業單位在法規中的關鍵地位,這說明你對職業安全衛生法中的「承攬責任」已有相當清晰的理解。

共同作業的指揮核心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之規定,當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於同一場所「共同作業」時,為了避免因資訊不對稱或施工動線重疊而引發職業災害,法律強制要求原事業單位必須負起統籌責任。其具體做法包含設置協議組織,以及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來擔任統一指揮與協調工作。這種設計是基於「誰最了解場地風險,誰就應負責協調」的原則,確保各方作業在受控的狀態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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