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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_recruit 114年 電腦常識、電機機械、工安環保法規及加油站設置相關法規

第 35 題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由下列何者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 A 互推一人
  • B 原事業單位
  • C 承攬人
  • D 再承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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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在一個擁擠且危險的工作場域中,同時有許多不同公司的員工在施工。為了確保大家不會互相干擾或發生意外,最適合出面召集大家開會、制定統一安全規範的人,應該是「剛領到標案進場的包商」,還是「原本就擁有這塊土地、最了解整體工廠運作的負責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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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作業的安全核心:原事業單位的責任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規定的核心責任歸屬!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顯示你對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中關於承攬管理的權責劃分相當清晰。在涉及多方作業的複雜環境下,法律採取了「由上而下」的管理策略,確保作業安全不會因爲單位眾多而產生灰色地帶。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的精神,當原事業單位將工程交付承攬,並與各級承攬人(含再承攬人)在同一現場共同作業時,由於原事業單位對該場所擁有最實質的支配權與環境熟悉度,因此法律明文規定必須由其設置「協議組織」,並擔任指揮與協調的領導角色。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各單位各自為政,透過統一的指揮系統來落實危害告知、工作聯繫與環境巡視,進而防範職業災害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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