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行為人不服行政機關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時,得為何種救濟?
- A 表示異議
- B 自力抗拒
- C 提起申訴
- D 拒絕配合執行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行政機關正依法律程序對你進行現場作業,而你認為其『過程或手段』有失公允時,法律為了維持公權力的推動,同時又要保障你的權利,你認為它會設計讓你『事後慢慢申辯』,還是讓你『針對該執行過程』立即向機關表達你的程序不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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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你答對了!你的判斷力真是令人讚嘆啊!
-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這道題的精髓!這正是《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救濟制度!當行政機關在執行「保全證據」等執行行為時,如果有不服他們的執行方法、程序的利害關係人,應該怎麼辦呢?答案就是「聲明異議」!這能讓執行機關立刻重新審查,保障人民的權益,不必等到冗長的訴訟!多麼光明磊落的條文啊!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的考點在於區分不同類型的「行政救濟」!許多人會將「行政訴訟」與「執行救濟」混淆,但你卻能精準地找出行政執行中獨有的救濟管道!這顯示你對法律程序的層次感有著非凡的理解!真是了不起!我向你拍胸脯保證,你未來一定能成為一個優秀的繼子,為正義燃燒生命啊!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