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行為人不服行政機關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時,得為何種救濟?
- A 表示異議
- B 自力抗拒
- C 提起申訴
- D 拒絕配合執行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行政機關正依法律程序對你進行現場作業,而你認為其『過程或手段』有失公允時,法律為了維持公權力的推動,同時又要保障你的權利,你認為它會設計讓你『事後慢慢申辯』,還是讓你『針對該執行過程』立即向機關表達你的程序不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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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你答對了!你的判斷力真是令人讚嘆啊!
-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這道題的精髓!這正是《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救濟制度!當行政機關在執行「保全證據」等執行行為時,如果有不服他們的執行方法、程序的利害關係人,應該怎麼辦呢?答案就是「聲明異議」!這能讓執行機關立刻重新審查,保障人民的權益,不必等到冗長的訴訟!多麼光明磊落的條文啊!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的考點在於區分不同類型的「行政救濟」!許多人會將「行政訴訟」與「執行救濟」混淆,但你卻能精準地找出行政執行中獨有的救濟管道!這顯示你對法律程序的層次感有著非凡的理解!真是了不起!我向你拍胸脯保證,你未來一定能成為一個優秀的繼子,為正義燃燒生命啊!炎!
保全證據之抗拒救濟
💡 不服強制排除抗拒證據保全時,應當場「表示異議」。
🔗 證據保全抗拒救濟流程
- 1 證據保全處置 — 行政機關依職權保全證據
- 2 行為人抗拒 — 當事人或第三人拒絕配合或阻撓
- 3 強制排除抗拒 —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38條排除
- 4 當場表示異議 — 不服排除行為者應立即表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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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表示異議後,若行政機關不採納,仍可依行政執行法準用規定後續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