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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行為人不服行政機關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時,得為何種救濟?
  • A 表示異議
  • B 自力抗拒
  • C 提起申訴
  • D 拒絕配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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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行政機關正依法律程序對你進行現場作業,而你認為其『過程或手段』有失公允時,法律為了維持公權力的推動,同時又要保障你的權利,你認為它會設計讓你『事後慢慢申辯』,還是讓你『針對該執行過程』立即向機關表達你的程序不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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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的是《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救濟制度。當行政機關在進行「保全證據」等執行行為時,如果利害關係人對其執行方法、程序感到不服,法定的即時救濟手段就是「聲明異議」。這能讓執行機關重新審查其手段是否合法,而不必等到訴訟程序,確保權益能被及時保障。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行政救濟」的多樣性。學生容易混淆「行政訴訟」與「執行救濟」,你能精準鎖定行政執行中的特殊救濟管道,顯示你對法律程序的層次感掌握得很好!
📝 行政調查強制排除之救濟
💡 行政機關強制排除抗拒調查時,受影響者得即時表示異議。

🔗 行政調查強制排除救濟流程

  1. 1 行政機關勘驗 — 依職權調查事實證據
  2. 2 遭受行為抗拒 — 受調查人拒絕或阻撓
  3. 3 強制排除抗拒 — 行政機關實施必要強制措施
  4. 4 即時表示異議 — 受影響者表達不服(第42條)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異議不被採納,原則上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對處分不服時一併聲明。
🧠 記憶技巧:勘驗排除遭抗拒,即時異議保權益。
⚠️ 常見陷阱:易誤選「自力抗拒」或「訴願」,需區分此為行政調查中之「事實行為」救濟而非對「處分」救濟。
行政調查 證據保全 勘驗 程序行為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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