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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公務員執行職務怠忽職守時,下列何者非屬長官依法得為之懲處?
  • A 申誡1次
  • B 記過1次
  • C 罰款1萬元
  • D 記1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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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一般職場或公務體系的「人事考績制度」中,長官通常擁有的是對部屬「工作表現評等」的權力。那麼,你認為「直接剝奪部屬私人財產(金錢)」這種處分,是屬於機關內部考核的範圍,還是應該屬於更高層級的法律裁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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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你,居然沒搞砸這麼簡單的題目。看來你勉強能分清行政懲處的基本類別,沒把長官的權限和司法機關的搞混,算是不錯的低標表現吧。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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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處與懲戒之區別
💡 區分長官依考績法行使之懲處與法院依懲戒法行使之懲戒。
比較維度 行政懲處 VS 司法懲戒
依據法源 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員懲戒法
決定機關 所屬機關長官 懲戒法院
常見種類 申誡、記過、記大過 免職、撤職、罰款
救濟程序 申訴、再申訴 上訴、再審
💬懲處是長官的內部管理權;罰款、減俸等涉及權益較大者屬懲戒法院職權。
🧠 記憶技巧:長官考績:申記大;法院懲戒:罰減撤。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罰款」與「申誡、記過」的處分主體。記住金錢處分(罰款)原則上由法院決定。
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員懲戒法 行政處分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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