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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某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主管機關報備,主管機關不同意報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行政機關陳報之事項,僅供行政機關事後監督之用,不以之為該管理委員會成立之效力要件
  • B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成立屬於私權行為
  • C 主管機關所為不予報備之通知,對於該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不生影響
  • D 當事人對於該不同意報備之函文,得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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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主管機關)依據法律職權,針對人民的申請案正式回函表示「不同意」時,這份公文在法律屬性上比較像是「平等主體間的契約爭議」,還是「上對下的公權力行為」?若對這種行為不服,法律體系通常安排哪種法院來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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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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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大廈管委會報備性質
💡 報備僅供行政監督,非成立要件,屬私權行為之行政備查。
比較維度 管委會成立 (私權行為) VS 主管機關報備 (行政行為)
法律性質 私法上組織選任行為 行政監督之備查處分
效力要件 選任程序完成即成立 非成立要件,僅供監督
爭議途徑 民事訴訟 (確認關係) 行政訴訟 (撤銷處分)
💬成立與否屬私法自治,報備則屬公法監督,兩者層次不同。
🧠 記憶技巧:私權選任即成立,報備只是走流程;不准報備找行政,私權爭議找民事。
⚠️ 常見陷阱:誤認報備為「許可制」或「成立要件」;或將針對行政函文的救濟誤選為民事訴訟。
行政處分之判斷標準 備查與許可之區別 公私法二元區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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